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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其自杀 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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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wen.mobi 发表于 2025-11-26 03: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检发布: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其自杀,男子被判刑
一记重重的法槌落下,法律照见了那些没有淤青的伤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相继发布了一批反家暴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是:一名男子因对同居女友实施长期精神虐待,导致女友不堪忍受自杀身亡,最终被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这起典型案例明确宣告: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即使没有肢体冲突,长期、持续性的辱骂、贬损人格等精神摧残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01 案件回顾:以爱为名的精神摧残
在这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牟某虐待案中,当事人牟某与陈某于2018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随后开始共同居住。

两人同居期间,甚至见过双方家长,形成了较稳定的婚前同居状态。

然而,自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于陈某以往的性经历,心生不满。

他开始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

更令人发指的是,牟某甚至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

在牟某长期的精神暴力下,陈某的精神状态不断恶化。

2019年6月13日,陈某在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她再次因争吵吞食药物,被送医洗胃后医院甚至下发了病危通知书。

可惜这些预警信号未能引起牟某的重视,他仍然继续对陈某实施精神虐待。

2019年10月9日,陈某在又一次遭到牟某辱骂后,独自外出入住宾馆,网购药品服药自杀。

近半年后,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不幸死亡。

02 裁判结果:精神虐待构成犯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在这一判决中,法院明确了两个关键法律认定:

首先,关于家庭成员的定义。

法院认为,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其次,关于虐待行为的认定。

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

因此,虐待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基于这些认定,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03 典型意义:拓展家暴认定标准
这起案例的裁判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从多个角度拓展了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其一,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

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

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不同。

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二,确立了精神暴力的家暴属性。

法院明确,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

这不仅是对身体暴力的一次重要补充,更是对家庭暴力本质的回归——暴力本质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而不仅是身体完整性的破坏。

其三,确认了精神虐待与自杀结果的因果关系。

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一认定打破了以往“精神暴力难以证明”的困境,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先例。

04 检察案例:类似情节同样严惩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后四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11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马某某虐待案与牟某案情节高度相似。

在山东临沂检察机关办理的这起案件中,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二人租房共同生活,并与对方家长见面、参加对方家庭聚会,有结婚意愿。

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制造苗某亏欠感,以出轨、分手相威胁,要求苗某不要出差、删除其他异性微信、及时向其报备等,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孤立和控制。

同时,他还长时间、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无端指责、肆意污蔑。

2022年4月,马某某因担心分手,不准苗某出国进修,并长时间辱骂、贬损苗某,导致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后被送医救治。

同年12月10日晚,马某某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贬损、指责苗某,致使苗某精神崩溃,吞食药物自杀,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马某某、苗某二人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一年的时间里共同生活,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在经济上互相扶持、精神上相互依赖,处于较稳定的婚前共同生活状态,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

马某某限制苗某社交、监控其行踪与通讯,侮辱苗某人格、贬损苗某价值,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应认定为虐待行为。

2025年5月9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05 社会反响:破除“家暴必有淤青”的迷思
最高法和最高检相继发布类似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长期以来,社会对家暴的认知始终被困在“必须有淤青”的刻板印象中。

许多人将持续性精神打压轻描淡写为“脾气差”,却忽略了暴力本质是对人身权利的侵害。

而此次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典型案例明确将“持续性辱骂、贬损人格”界定为精神暴力,正是将家暴认定标准从“是否动手”回归到“是否侵权”的本质。

法律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包括精神侵害,这意味着以爱为名的精神控制不再是“关起门来的私事”,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亲密关系的核心应是平等尊重,而非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控制。

许多长期遭受精神暴力者往往陷入“是不是我想太多”的自我怀疑。

而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最有力的回应:情绪崩溃不是“矫情”,持续性精神打压本身就是不容否认的伤害。

这些典型案例为沉默的受害者提供了实打实的底气,无需再独自承受“是否小题大做”的道德拷问。

法律正在破除“家暴必须有淤青”的刻板印象,从关注身体完整到守护精神自主,这一转变丈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尺度。

当法律能够识别那些没有淤青的伤痛,我们才真正迈向一个尊重个体完整性的社会。

在这里,无需以伤痕佐证,每个人的尊严都应被珍视;每一种痛苦,都值得被温柔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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